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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元旦起施行

公告公示   2020/1/7 14:10:08

日前,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,《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将于2020年元旦起施行,我市婺城区、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县(市)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根据《规定》,禁止燃放区域、地点还包括: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、军事设施保护区、商品交易市场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医疗机构、传统村落等;禁燃范围内,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存放烟花爆竹;违反规定燃放或存放烟花爆竹的,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或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,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提醒,年关将至,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遵守《规定》,不违规燃放、存放烟花爆竹;对违反《规定》的行为,任何人应予劝阻,或者向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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